1、申请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者为我院全日制在籍已注册的学生;五年制高职的学生只有第四年和第五年可以申请。
2、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形式的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一学年各科成绩无补考现象。
3、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三等,分档具体标准为每学年4000元、3000元、2000元。
4、评审原则
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5、评审程序
(1)每年9月30日前,由学生本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提出申请,并递交《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班级组成以班主任为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寝室长或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定,并根据其综合表现评定出三个等级,评定结果将在班级公示三天以上;
(3)班级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定结果报所在系,各系根据各班上报的名单进行认真的审查,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和申请人在院期间的表现,在规定时间和分配名额内,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对各系报送的初步名单进行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批;
(5)学院接到国家助学金批复和专款后,由学院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放。
6、其 他
(1)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院期间的生活费,体现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作为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应努力学习,力争以优异成绩回报国家、回报社会。
(2)对办理休学手续服兵役期满回校复学学习的学生优先评定。
(3)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如果在该学年内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经证实在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用获得的助学金请客、吃饭和送礼者。将停发国家助学金。
(4)因休学、退学和转学的学生(入伍休学除外),自办理手续的当月起停发该生助学金,其未发放的助学金由所在系根据评定条件和评定程序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审批。